江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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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章程。
  • 江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江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是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
  • 本会按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行使管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行政职能。
  •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及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本会依法接受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审计局的监督指导。接受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 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 办理本地区申请成立事务所和执业人员申请注册的初审和报批手续。
      • 办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业年检的初审和报批手续;
      • 负责对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及职业道德的检查监督;
      • 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 协调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外工作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负责本会会员(包括执业、非执业会员,下同)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 负责本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和普查、统计工作。
      • 负责本地区事务所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汇总和编报工作;
      • 负责收缴协会会费;
      • 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以及1993年底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核合格者,经申请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 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 监督本会的会费开支;
  • 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承认本会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
  • 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 按期缴纳会费;
  •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 选举本会理事;
    • 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 审议、批准本会的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 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五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 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 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
  • 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 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 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七条会长、副会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八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市财政局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办理任职。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配备必要专职人员,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研究处理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 政府事业拨款
    • 会费收入
    • 社会资助
    • 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 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MEN CITY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JICPA。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需有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址设在江门市财政局一楼(江门市华圆中路21-23号)。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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